“营改增”对我市建筑业的影响与建议
2016年第10期(总第114期)
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6年7月28日
“营改增”对我市建筑业的影响与建议
“营改增”是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要任务,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十三五”开局之年“五一”后,“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安装等行业,这必将对建筑行业发展及地方税收和财力带来深度影响。自2015年下半年,市老科协农业分会与姜堰区老科协先后走访姜堰区10多家重点建筑企业和地税部门,结合经济热点问题广泛开展调研,在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到“营改增”对我市建筑业的影响,并就此提出相关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姜堰区建筑业发展现状
(一)基本概况
姜堰区目前共有建筑企业186家,其中,建筑总承包企业58家,巿政施工企业13家,公路工程施工企业4家,装修装饰企业23家,劳务分包企业24家,其他建筑安装企业64家。“十二五”期间,姜堰区建筑业累计实现总产值约1769亿元,2011到2015年,年完成产值分别为285亿元、313亿、351亿元、390亿元、430亿元,年均增幅在10%以上,每年占地区生产总值占比平均在20%左右。
(二)建筑业税收情况
1.建筑税收总体情况。“十二五”期间,姜堰区建筑业地方税收总量约17.5亿元(不含一次性因素),受经济形势下行、房地产投资放缓等多重因素影响,年度间发展不够平衡,税收增幅呈逐步下滑趋势。2011年、2012年两年增幅较高,平均增幅在15%左右;2013年增幅降低至4.5%;2014年、2015年每年负增长5%左右。
2.建筑税收占比情况。建筑业税收在地方税收中占有较大比重,“十二五”期间,姜堰区入库建筑业税收17.31亿元,占地方税收总量80.94亿元的21.3%。
3.本地建筑企业税收占比情况。“十二五”期间,本地建筑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在本地建筑巿场份额逐步提高,税收贡献也逐年增长,2011年至2015年,本地建筑企业合计入库税收8.78亿元,占建筑业税收总额的50.72%。
二、“营改增”对我市建筑企业的六个影响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缴税、解决税负不公平的问题,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但在一段时间内,建筑企业可能会遇到税负增加、管理成本增加等困难,有利有弊:
(一)三个有利方面
1.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在营业税制度体系下,建筑业全额计征营业税。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了建筑业吸收了大量其他行业转嫁过来的税收,对成本中的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产生了重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后,有利于消除建筑企业服务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依据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性,最终将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建筑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其转型升级。
2.有利于统筹税收负担。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安装、装饰、修缮劳务虽然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性质相似,但前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而后者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这使得二者遵循不同的税法规定计算税额,导致税负差距悬殊。通过“营改增”,可以更好地倡导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点,有利于统筹协调好建筑企业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税收负担,更好地发挥巿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将减轻企业税负,减少税收不公,优化税收环境,促进其转型升级。
3.有利于提高建筑质量,促进行(产)业整合。建筑业是一个庞杂的大市场,“营改增”前由于中间抵扣链条的断裂,购进原材料的这部分增值税额无法得到有效抵扣,也就使得建筑商们在选择材料供应商的时候通常会选择价低者,建材的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证。“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实施的是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建筑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的时候就会充分考虑是否可以获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大型材料供应商就不再会处于价格劣势,建材质量的提高将直接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建材供应市场也将面临重新洗牌和转型升级。同时通过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将买卖双方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链条和抵扣链条,可以促进上下游企业的整合、同步发展。
(二)三个不利方面
1.抵扣不足税负增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税率大大高于营业税的3%,建筑企业税负将大幅上升。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组织的“营改增”税负情况调查,“营改增”建筑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比例要达到70%,才能保持税负不增加。根据目前调查,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投入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仅为53.48%,整体税负达到5.12%,与原营业税税负相比增负2.12%。造成“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抵扣不足:一是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现象将导致建筑企业抵扣不足。“营改增”以后,建筑、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率为11%,而钢材的增值税率为17%,受利益趋使,房地产企业将促使“甲供材”现象更加明显,建筑企业则因获取不到“甲供材”发票而造成抵扣不足。二是对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增加建筑企业税负。财税【2014】57号文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简易计征率由原来的6%,合并调整为3%。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混凝土行业减少的税收负担实际上转嫁给了建筑企业。三是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动产租赁影响建筑业税负。由于建筑业机械设备租赁现象普遍,而动产租赁业由于没有多少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往往放弃一般纳税人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增值税,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势必也减少,从而增加建筑业税负。
2.老项目税负增加。实施“营改增”后,会存在一批老项目,平均约占建筑企业全年项目总量的50%以上,这些老项目可分为已竣工已结算、已竣工未结算、未竣工未结算三种情形。“营改增”后,新项目可通过增加工程预算的方式化解矛盾,但老项目将因抵扣问题进一步增加税负。老项目的抵扣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进项税无法抵扣。建筑企业收取工程款时需向甲方开具发票,按11%的税率承担税款,但“营改增”前已完工的部分,没有进项税可抵扣,造成企业全额承担税负的现象。二是存量资产无法抵扣。“营改增”前购进的生产用存量资产,其净值或摊余价值,在“营改增”后转化为施工产值、产生了销项税,但此时进项税却无法抵扣。三是BT工程利息收入的计征问题。原来BT工程项目业务中的利息收入是并入工程结算款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的,改征增值税以后将按11%的税率计征,明显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给老项目带来一系列的税负问题。
3.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调整。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税制差异,将使企业面临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的重大调整,一是纳税地点变化将增加异地承接工程难度。由于营业税是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是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这将直接关系地方财力。二是财务核算方式变化。建筑企业一般都是异地施工,上规模的企业承接的项目很多,改征“增值税”后,财务人员收集、审核、传输抵扣票据的业务量将激增。大规模升级财务核算软件,并与增值税税控系统对接,需要花费不少费用。
三、“营改增”对我市地方财力及税收管理的三个影响
“营改增”总体是一项减税政策,建筑业纳入“营改增”,将可能会减少地方税收收入,影响地方既得财力:
(一)地方税收总量将明显减少
建筑安装营业税在营业税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姜堰区为例,2011年至2015年姜堰区入库建筑业营业税8.92亿元,占营业税收入总额19.4亿元的46%,占地方税收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总额65.6亿元的13.6%。改征增值税后,当前的营业税将由地税收入变成国税收入,高占比的地方税收将随之消失。同时,企业所得税因新增企业随着“营改增”变为国税征管而失去新的增长空间,随着主体税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各项基金等将面临征收控管手段缺乏,税收流失风险增加。
(二)地方财力将被削弱
实施建筑业“营改增”,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益分配,关系到调结抅、稳增长的大局,加强宏观影响分析,降低“营改增”政策风险,提升“营改增”成效是推进我国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建筑业发展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对地方财力贡献重大,根据《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文件规定,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因“营改增”试点产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享或分担。原有政策的延续主要是体现“试点政策”的特殊性,试点结束后国家要对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享比例进行调整,重构财税收入分配体系,“营改增”增值税在财税分配体制上将不再享受特殊待遇,地方财力将被削弱。
(三)企业所得税征管难度加大
地税部门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促进纳税遵从,但纳税人纳税遵从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在当前情况下,所得税控管难度还较大。实际征收工作中,为防止税款流失,地税部门在开票环节预征两个所得税,以此加强税款征收,效果显著。但“营改增”后,由地税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筑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需到国税部门,而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实施管理,缺少了“以票控税”的征管手段,税款征收和税源管理将出现新难点。
四、对我市“营改增”的六项建议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营改增”将涉及到企业管理方式尤其是财务管理方式的变革,涉及到国地税征管模式的改变,涉及到地方财力的影响,“营改增”在一段期间内,将可能减少地方财政收入,使行业发展面临一些阵痛,在实际操作中会面临一系列税收征管难题,等等。针对这些影响,需要通过提前筹划、仔细研究,积极应对,将影响降到最低:
(一)强化财务管理。在营业税制下,企业只需按营业税的计征要求把工程施工收入核算准确并按期纳税,就不会有涉税风险。这就容易造成部分项目公司、挂靠公司只记流水账或不建账,集团公司在纳税申报核算工程施工成本时也存在估计或倒轧现象。“营改增”以后,企业不仅要将销项核算准确,还要在进项时及时取得并确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核算不准确,不仅会带来涉税风险,而且会导致企业的实际税负上升。这种形势,企业应主动自发地要求规范财务管理,并要求所属的项目公司、挂靠公司全面建账建制、规范核算。
(二)开拓上游产业。以姜堰区为例,目前,姜堰区建筑工程项目耗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主要来自安徽、湖北等省份,如果本地建筑企业从外地开具材料发票,将造成增值税的流失。建议加强本地建材企业的培养,鼓励设立大型建筑材料巿场,成立专业的建筑劳务公司,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将增值税进项税税源留在本地。另外,建议加大建筑工业化扶持力度,建筑工业化是增加增值税税源的最有效途径。
(三)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建筑业的税收规定,营业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利息分红个人所得在机构所在地缴纳。我市建筑企业家较多,不少企业家并未在我市成立公司,而是直接在工程施工地注册成立公司。就姜堰区而言,据不完全统计,姜堰仅在东北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年营业额就达5亿元左右,在北京和内蒙施工的项目每年也有5亿元左右营业额,如果这部分企业家在姜堰注册成立公司,每年预计可增加企业所得税及股息分红个人所得税800万元左右。另外,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根据此项政策规定,可优先考虑将部分高校、军队建设工程项目营业税吸引回乡缴纳,预计每年可增加税收200万元左右。
(四)增强技改、研发,提升企业竞争力。在“营改增”情况下,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自身财政利益,可能会对外来企业设置一定的壁垒。我市建筑企业要想在外地巿场争得一席之地,必须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提高企业资质水平。从总体上看,如姜堰区建筑产业目前还存在技改含量不足、资源能源消耗较高、对环境影响较大等问题。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技改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技术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50%,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执行。但是,目前姜堰区还没有一家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建筑业研发费用发放较少。建议政府出台政策,与鼓励工业企业技改投入一样,对我市建筑企业技术改造投入进行考核和奖励,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投入,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加强税收筹划。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方面,今后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虽然材料价格会高,但是可以从其得到增值税发票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更有利于降低税负。企业从现在起就要注重供应商的洗牌,与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在筹划企业发展策略方面,应将增值税的多种优惠政策作为筹划切入点,有针对性的确立投资方向,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固定资产投入方面,对购置新设备的计划,必须尽量使投入的固定资产在“营改增”后可以得到相应的进项抵扣。
(六)开展国地税合作。建筑业“营改增”后,会产生大量的到国税部门进行临开票的纳税人,这些纳税人不仅大多没有注册登记、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而且开具发票后很难再找到人,若由地税部门事后进行所得税征收(含其他地方税费)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且追征难度较大。建议在政府统一协调下,由国税部门在开具发票时一并代征应缴的所得税和地方税费,及时弥补地税部门因无法对上述零散户管理而造成的税收流失现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信“营改增”工作在大家的共同关心下,在国地税部门和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将会越做越好!
(泰州市老科协农业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