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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修改版)

2012-10-23 17:03:25

 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讨论稿)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泰州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泰州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泰州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结合,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泰州争创全省转型升级示范区作贡献。

第三条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市级学会)、市(区)科协和企事业科协组成,业务上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四条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渗透,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融合,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地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市级学会是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市(区)学会是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市(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细则和各自实际,制定其发展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科协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委员候选人名额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委员候选人经市级学会、企事业科协、市(区)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委员、副主席和主席;

三、审议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以及市级学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随时举行。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提名,推选秘书长一人,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是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推动、协调、指导所属团体的活动,为基层团体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二十九条因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可变更或增补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二条 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加入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科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的刊物、资料;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接受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挂靠单位的管理,业务上受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申请变更名称或退出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市级学会因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经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市(区)科协

第三十八条市(区)科协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市(区)科协由市(区)级学会、市(区)企事业科协和乡镇(街道)科协组成,是同级党委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当地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十九条市(区)科协接受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市(区)级学会接受市(区)科协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一条 市(区)级企事业科协是市(区)科协的组成部分,行政上受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受市(区)科协的指导。

第四十二条乡镇(街道)科协联系和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村(社区)科协组织(科普协会),组建乡镇(街道)企事业科协。有条件的可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四十三条市(区)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市(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市(区)科协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七章  企事业科协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科协是指经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开发区、科技园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科协接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是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科协加入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有相当数量的会员;

三、经常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见、建议和诉求;

四、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四十六条  企事业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执行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承担其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企事业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企事业科协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经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泰州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泰州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泰州市科协。其英文全称是TAIZHO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TZAST。

第五十六条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会章佩戴。

第五十七条 市级学会和市(区)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市(区)科协和企事业科协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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