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地车辆或外地人在江苏省境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属于救助基金垫付范围?
答:《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明确了救助基金垫付的"属地原则",只要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管是省内车辆还是省外车辆,不管受害人是省内居民的还是省外居民,省救助基金都会救助。
2、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能否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答:《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使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只要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救助条件,救助基金同样予以救助。
3、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道路转移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能否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答:《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道路转移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使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于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道路转移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只要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救助条件,救助基金同样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