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何种情形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申请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
答:《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可以向基金管理人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
(1)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
(2)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3)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受害人家属可就近向基金管理人设置在事故发生地的受理网点进行申请或咨询了解相应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也可直接拨打救助基金全省统一服务电话96019咨询相关申请事项。
2、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申请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受害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
(2)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
(3)受害人身份证明;
(4)户口簿或其他扶养关系证明;
(5)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6)具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伤残鉴定结论;
(7)受害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生活来源,且交通事故致家庭特别困难,难以
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8)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银行账户信息。
3、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受害人重伤、家庭特殊困难,需要补助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补助费用数额。补助费用数额为受害人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乘以30000元且最高不超过30000元。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的确定从第十级(10%)到第一级(100%),每级相差10%,逐级递增。受害人死亡、家庭特殊困难,需要补助的,参照受害人应承担扶养责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补助金额,每名被扶养人补助10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义务人的,仅补助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4、申请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公示时间及程序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交齐全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材料后,对于初步审核符补助要求的,应当通过基金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举报的,救助基金管理人要及时进行调査核实。对符合补助要求的,及时划拨补助费用。对不符合补助要求的,不予补助,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另外,所有一次性经济补助案件,都需报经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