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泰办发〔2009〕6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年度引才工作计划和引才指南;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协调解决引进计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等。
第三条 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分管部长任组长,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市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综合和协调工作;起草、下发引进计划申报通知;牵头组织对通过评审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和实地考察结果,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资助对象和资助经费方案;建立资助人员档案,对其创新创业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引进计划执行情况。市发改委负责提供全市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审查引进人才的项目投资方向,以及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核实引进人才科技成果、专利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本人在其中的作用;牵头负责引进计划的技术评审环节;做好科技计划对引进人才的配套支持,优先推荐引进人才承担相关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拨付和管理。市人事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指南,发布引进人才公告,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牵头负责引进人才的资格审查环节,具体负责核实引进人才的身份、护照、国籍、学历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条 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于每年上半年集中组织评审。
第二章 引进与申报
第五条 市人事局每年年初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编制引才目录,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向海内外发布引才公告,并组织开展国内外专场人才招聘会、项目洽谈会等活动,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每年2-3月份牵头起草并下发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通知。
第七条 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引进对象条件,都可申报。
第八条 申报个人或团队需填报《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表》和《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证明)、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并提交科技成果鉴定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相关辅证材料。
第九条 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由相关企业、创新创业载体负责申报人才引进资助计划,申报项目需经项目落户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才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市人事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牵头组织资格审查,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材料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共同组织技术评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聘请专业技术、管理和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建“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定,分别对创新和创业项目量化积分,并分别提出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和一般推荐项目实地考察的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根据项目评审专家组建议名单,研究确定实地考察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根据申报项目量化积分和实地考察情况,研究确定资助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未落户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在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签定劳动人事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公示无异议、确定资助的人才与项目所在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人才工作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并将协议书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资助及其待遇
第十五条 市财政安排的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评审等相关工作经费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资金资助,其中市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资助资金由市与项目落户地各承担50%。市财政局负责将应承担的人才资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人才工作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配套资金同步到位后按规定一并下拨给引进人才,用于其创新创业中的企业运营、课题研究、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生活的补助。受资助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向项目所在地人才办或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人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每年年末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市人事局负责协调落实《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享受的除资助资金以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受资助人才和所在创新创业载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受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5年内不再接受该载体或个人的申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将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和市区,靖江、泰兴、姜堰、兴化四个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