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导相结合、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创新型人才与应用型人才开发相结合,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高端领军人才引进工程、科技创新人才载体建设工程、产学研人才合作工程、优秀毕业生集聚工程等人才强企“五大工程”。
第二章 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
第三条 以造就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领军型科技企业家为重点,全面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家队伍建设,重点培养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科技企业家。到2015年,培育5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战略思维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家。
第四条 选送培育对象到国内外知名高校、培训基地研修,参加EMBA学位班脱产培训学习。组织培育对象学习企业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知识,帮助他们开拓视野、更新理念。
第五条 把培育对象的培养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实施结合起来,优先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和人才项目,培养期内,为不低于50%的培育对象提供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或人才项目经费,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培育对象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优先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
第六条 优先支持培育对象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优先推荐培育对象到省内高校担任产业教授。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培养力度,推动优秀科技人才向培育对象所在企业集聚,促进以培育对象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建设。
第三章 高端领军人才引进工程
第七条 依托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围绕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到2015年,引进并资助100名左右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重点引进和资助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八条 凡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申报评审,可获得40-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突破最高资助标准,资助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项目落户地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工作场所和生活用房。
第九条 创新创业人才在税收减免、子女配偶入学就业、投融资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被列入引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泰州英才卡”,在泰工作生活享受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条 优先推荐创新创业人才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和人才项目,以及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可同时享受我市既定的各项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以优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以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全面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人才载体建设,着力提升各类研发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形成以政府孵化器为骨干,民营孵化器为主体的企业孵化体系。
第十二条 进一步强化科技孵化器的孵化功能,逐步建立起完整的“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资金”的孵化模式,积极实践“科技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其“链接”功能,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等自主创新源头紧密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及人才落户泰州。增强科技孵化器自身的造血功能,积极探索“专业孵化+风险投资”的盈利模式,鼓励民营孵化器建设,打造一批专业性孵化器。
第十三条 以加速器建设为纽带,不断提升加速器服务功能。通过开展企业发展战略筹划服务,加快搭建公共技术、金融配套服务、后勤保障等科技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大幅度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人才的能力。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大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并经考核评审的新办产学研联合体,择优一次性给予资助。对在各类园区内设立的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孵化器、加速器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 产学研人才合作工程
第十五条 构建以企业为中心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建立企业技术需求发布平台,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主动对接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业前沿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技术和具有自主品牌的目标产品。引导在国内具备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以股权为纽带,开展高端合作,用股权换技术、换市场、换管理、换理念,提升国际竞争力。引导具备经济实力但缺乏研发能力的企业,直接购买先进技术、科技成果,将产业链向前端、高端延伸,通过人才引进项目,通过项目引进创新团队,加快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十六条 在举办科技洽谈会、企业院校行、院士泰州行、博士泰州行等活动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科技人才到企业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实行“人才+项目”的培养模式,依托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和人才计划项目,在创新实践中培养创新人才。
第十七条 依托泰州科技洽谈会、泰州技术市场网等信息平台,建立合作院校专家库、科技成果库、人才库、企业需求库等数据库平台。搭建成果交易服务平台,通过虚拟市场、网上市场等形式,拓展市场运行机制和服务功能,完善成果评估、价值认定、产权转让、融资担保等服务。构建高效便捷的技术产权转移通道,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探索建立产学研联合体办公室,实现地方与高校的无缝对接。
第十八条 创新开展中科院科技副职、科技镇长团、中青年科技人才赴企业挂职等工作,每年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拔优秀人才到我市重点企业挂职,拓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高层次人才相互流动渠道,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各类在泰挂职的优秀科技人才留在泰州工作。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集聚工程
第十九条 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向企业集聚,到2015年,市区各类企业引进吸纳高校毕业生不少于2万名,其中研究生学历1500名左右,紧缺急需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5000名左右。
第二十条 对一次性招聘录用10名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每录用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兴产业企业每吸纳1名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分别给予企业和毕业生3000元、1000元补贴。补贴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现行规定发放贷款,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偿。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企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状况,建立企业人才需求发布平台,通过人才网站、高校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宣传发布,实现供需信息的有效对接。组织企业深入到重点高校以及高校密集地区招聘优秀毕业生,介绍泰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发展现状、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让更多的优秀毕业生熟悉泰州,增强泰州吸引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泰州市人才强企‘五大工程’实施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审定人才强企“五大工程”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协调解决“五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等。
第二十五条 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新增1000万元,主要用于“五大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人才强企工作考评机制,完善企业人才资源统计、需求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探索建立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人才服务便捷高效、政府管理职能规范有序的企业人才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广泛宣传企业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成功经验,宣传作出突出贡献企业人才的先进事迹,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靖江、泰兴、姜堰、兴化四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出台相应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