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中国医药城(又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简称“园区”)“人才特区”,加快推进“产业化、人才化、资本化”,早日建成“中国第一、世界有名”的医药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充分发挥中国医药城引进、培养、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力争到2015年,集聚1000名高层次人才(团队),其中100名领军型人才(团队),3000名紧缺型人才。
第三条 在中国医药城区域内实行特殊政策、特殊机制,探索人才培养开发、评价使用、流动配置和激励保障等重要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大量涌现和脱颖而出的良好制度环境。大力弘扬“崇尚创新、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精神,鼓励各人才载体以多种方式引进、培养、使用海内外人才。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重点引进的海内外人才主要包括:领军型人才(团队),高层次人才(团队),紧缺型人才。
(一)领军型人才(团队)
1.领军型创业人才(团队)。指以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带合作团队的形式,到园区创办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创业人才或团队;创业公司的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产业国际空白,能引领园区产业化、资本化发展,且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到账金额400万元以上。
该类人才(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持有新药证书或正在申领新药证书;(2)持有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3)拥有独创、技术先进或能填补行业空白的高端医疗器械产品。
2.领军型创新人才(团队)。指到园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持技术成果在国际医药领域内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且具有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科技创新人才或团队。
该类人才(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国内外医药相关领域重要奖项;(2)持有的原研药已进入Ⅱ期临床试验;(3)新药研究已进入Ⅲ期临床试验。
(二)高层次人才(团队)
1.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指以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形式,到园区创办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创业人才或团队;创业公司的主导医药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产业国内空白,能促进园区产业化、资本化发展,且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以上。
2.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指园区用人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从事科技创新管理、研究开发工作并掌握关键创新技术的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以及参与园区重大项目建设,进行合作研究,实施成果转化的专家学者和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或团队。
3.高层次管理人才。指园区用人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具备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曾担任海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机构中层以上管理职务,从事药企管理、金融管理、资本运作、项目招商、国际营销、法律咨询、规划建设等工作的人才。
(三)紧缺型人才
指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园区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
第五条 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紧缺型人才年度驻园工作时间须在6个月以上。贡献突出的特殊人才,不受学历、职称等限制。
第三章 设立专项资金
第六条 设立中国医药城“人才特区”建设专项资金,每年6000万元,其中市、园区财政各3000万元,专项资金规模按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建立资金使用中期评估和考核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园区各单位配套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开发的费用可列入经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七条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并注意吸纳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人才特区”建设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创新创业资助。
(一)为领军型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提供500万元启动资金,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突破最高资助额度;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提供100-500万元的启动资金。
(二)引进人才创办企业,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其非货币出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70%;增资时,技术成果入股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三)为领军型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团队)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创新创业场所,并减免3年租金。
第九条 财税金融支持。
(一)市、园区设立专项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在园区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科技型医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完善股权登记托管、知识产权登记评估、企业信用服务、各类产权交易和融资服务等功能,增强服务科技企业的能力。
园区创业投资机构对园区项目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按其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对园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如发生投资损失,按其投资损失的30%进行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经论证评估后,园区创业投资机构最高可给予500万元的风险投资资金;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00%的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第1年100%、第2年60%、第3年4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
(四)引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在我市购房时由“人才特区”建设专项资金全额奖励给个人。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时,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企业创新激励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试行人力资本作价政策,允许认定为第四条(一)、(二)规定的两类人才作为投资人,以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办企业。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
大力实施专利知识产权战略,以国家专利战略推进与服务(泰州)中心为依托,建立面向企业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帮助企业申请专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引导和服务引进人才重大专利项目在园区实现产业化。
第十一条 专业资格认定。
引进人才原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确认,进入事业单位的可在岗位数额内优先聘任,有突出贡献的可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已满的可申请特设岗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受学历、资历等评审条件的限制。
第十二条 购房生活补贴。
为领军型人才提供100-150平方米面积的住房,3年内免租金,3年后视贡献情况经评选赠予个人;其他人才在我市购房时发放5-50万元的购房补贴。为引进人才提供每年1-10万元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享受期限为3年。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服务。
(一)园区负责为海外人才及其家属全程代办工作落户手续,市外办、公安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国专家局等部门在园区设立专门受理窗口,高效快捷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许可》等,所有手续原则上一周内办结,所需费用均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推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国内外非泰州户籍高层次人才以不改变户籍(国籍)、不转接人事关系的形式在园区工作或创业,均享受泰州市民待遇。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可直接参加泰州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人才居住服务。
(一)加快推动园区人才公寓建设,每年开工建设人才定向住房;每年购置一定数量的住房,用于奖励贡献突出的领军型人才。鼓励园区用人单位自行建设人才公寓,并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对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优先购置园区自主开发的人才公寓或合作开发的商品房。引进人才购置市区商品房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家属安置服务。
(一)对第四条(一)、(二)规定的两类人才的配偶,由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帮助推荐就业或进入市场双选就业;对就业困难者,经审核给予生活补助。
(二)引进人才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第十六条 药政研发服务。
(一)园区设立便捷高效的新药申报“绿色通道”,联合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直属分局,为引进人才创办的医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指导、新药申报等服务,共享国家、省、市各级药监药政资源。
(二)引进人才承担符合国际标准规范的新药创制、动物实验、新药检测、新药中试、临床数据管理分析、小分子、大分子、疫苗、诊断、药品CMO代加工等专业平台建设、管理、运营工作的,每年可提供100-800万元工作经费。
(三)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及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20-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引进和培养人才。
第十七条 猎头培训服务。
(一)园区新成立的人才猎头公司和培训机构,根据实际税收贡献给予补贴。园区用人单位通过园区内猎头公司引进园区外人才的,补助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中介费。
(二)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在园区创办医药院校的,可给予100-500万元的人才培养资助资金,用于师资队伍建设。
(三)园区工作人员,经核准参加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培训、继续教育等项目,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可按学费的80%给予报销。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中国医药城杰出人才奖”评选活动,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优先推荐引进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资助项目,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重点倾斜园区引进人才。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评选。为园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友谊奖”和“江苏友谊奖”。
第二十一条 大力宣传引进人才及其团队在创新创业中取得的重大成就,提升引进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中国医药城“人才特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实施,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办、科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等职能部门以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成的中国医药城“人才特区”建设领导小组,对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园区,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在泰期间的各项资助与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医药城“人才特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