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政策意见》(泰发〔2015〕1号)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动企业人才工作,特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泰创业
(一)对象和条件
1.高层次创业人才,主要指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此类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3)引进人才为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2.创业团队,主要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核心成员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能够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1)团队由领军人才及相关核心人员组成,团队成员须3人以上,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2)团队领军人才一般为国内外院士、“千人计划”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双创计划”专家或具有相同层次的高层次人才。(3)领军人才应具备较强的创业能力,研究水平和技术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成员有半数以上全职在我市工作。(4)团队正在研发或实施项目已有技术积累或产业化经验的基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5)创业团队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一般不少于3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二)扶持政策
1.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根据人才不同层次,提供3年免费人才公寓并发放6-100万元“购房券”(具体使用办法详见附件1),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人才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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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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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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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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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3年免费公寓并发放100万元“购房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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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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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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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3年免费公寓并发放60万元“购房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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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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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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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3年免费公寓并发放30万元“购房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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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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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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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购房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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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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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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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购房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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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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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资格审查、技术评审、综合考察等环节,入选“泰州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的,享受以下政策:
(1)根据实际投入资本、创业项目质量、规模及预期效益等,按照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分别给予创业人才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根据评估质量,创业团队可提高到300万元。
(2)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除享受项目经费资助外,还享受以下政策:①创办企业吸引社会风险投资的,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优先给予社会风险投资额10%-30%的跟进投资;②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大小,对企业研发或扩大生产给予3年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人才创业计划书、出资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以及人才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主要成果证明、能力业绩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下同)。
本条款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二条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
(一)对象和条件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分为认定和评审两大类。
1.认定类高层次人才,主要指我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全职在泰州工作。
2.评审类高层次人才,主要指我市企业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发人才或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突出管理业绩,通晓国际先进管理知识,善于资本运作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评审确认为“泰州市级高层次创新人才”。此类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拥有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或拥有高级职称、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一般具有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3)从到泰州工作次月起,以申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1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4)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企业服务3年以上。
(二)扶持政策
1.引进的全职在泰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含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根据不同层次,提供3年免费人才公寓并发放6-100万元“购房券”,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参照高层次创业人才购房和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2.引进的年薪4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3年内给予年薪40万元以上部分30%的补贴。
3.经资格审查、技术评审、综合考察等环节,入选“泰州市级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按照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引进的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经评审后可视不同情况比照“泰州市级高层次创新人才”享受相应待遇。
本条款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三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一)对象和条件
首次到我市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985”、“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其他二本以上高校、泰州本地高校本科毕业生。
(二)扶持政策
发放3-5万元“购房券”:“985”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5万元,“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4万元,二本以上高校以及泰州本地高校本科毕业生3万元。
本条款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 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一)扶持政策
对政策出台后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检测中心、孵化器等载体平台,通过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和20万元。对政策出台后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等研发机构,分别按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项目经费资助。同一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按最高标准进行资助。企业赴外整体收购(兼并)海内外研发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专项补贴。
(二)申报材料
企业新建载体平台和新认定研发机构,申报时需提供载体平台或研发机构授权依据、证明等材料。企业赴外整体收购(兼并)海内外研发机构,申报时需提供企业收购合同、股权投资或出资证明、研发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
本条款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开展企业人才公益培训
(一)培训对象
在企业工作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二)组织实施
1.确定培训计划。每年年初,市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全年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主题、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时间等相关内容,并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布。
2.择优选择各类培训基地或培训机构。市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合作的培训基地或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以及目标责任书。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重点选择3-5所国内外知名高校或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单位,围绕泰州产业特色,区分行业工种进行专题培训。高技能人才实用技能培训,依托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泰州技师学院等本地院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引进国内外培训智力,联合本地师资力量,开展通用能力培训。
3.组织开展培训。课程设计、宣传动员、师资组织、班级管理等具体培训工作由培训机构或基地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全程跟进、动态管理。
4.考核结算。每年年底,市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培训基地或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兑现奖惩。
本条款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加大企业家培养力度
(一)培养对象
培养造就100名左右“精英企业家”、100名左右“新生代企业家”、100名左右“科技企业家”。
(二)培养措施
1.每年组织“精英企业家”和“新生代企业家”境内外知名高校专题培训班各1-2期,定期组织参观跨国企业,开展标杆企业考察学习等活动,鼓励参加MBA、EMBA学位班脱产学习,同时有计划的组织企业家到国内知名高校、培训基地学习研修,提升企业家世界眼光、战略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2.开展百名“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定期组织企业家与知名高校院所开展科技交流活动,每年择优资助10名左右优秀科技企业家10-2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优先支持企业家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优先支持其所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
3.开设“企业发展讲坛”,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需要,每季度邀请相关专家开展一次专题讲座。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举办企业家沙龙等,帮助企业家提升发展本领,解决实际困难。
本条款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条 建设“科技·人才广场”
(一)扶持对象
入驻“科技·人才广场”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企业总部经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层次人才等。
(二)扶持政策
1.企业在广场内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高校院所在广场内建设公共研发机构,给予科研设备投资额5%的经费资助,单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市外大型企业在广场设立总部经济,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大小,对企业研发或扩大生产给予3年的扶持。
3.入驻广场孵化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大小,对企业研发或扩大生产给予3年的扶持。
4.入驻广场的单位,根据规模大小,3年内给予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5.入驻广场的高层次人才,3年内免费提供人才公寓。
本条款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 加快发展人才服务业
(一)吸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
1.扶持政策
(1)对在我市注册设立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球前50强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大中华区前100强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大小,对企业研发或扩大生产给予3年的扶持。
(3)加快建设泰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在园内登记注册的人才服务机构,根据企业发展规模及需要,3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
(4)政府在购买人才培训等各类公共服务时,优先选择在我市注册的人力资源机构。
2.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2)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明材料。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服务产品相关证明材料。
(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人才引进工作
1.扶持政策
海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全职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2年内通过自主申报并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国家“千人计划”,每引进1名给予10万元奖励。
(2)江苏省“双创团队”,每引进1个给予8万元奖励。
(3)江苏省“双创人才”,每引进1名给予5万元奖励。
(4)泰州市“创业团队”,每引进1个给予3万元奖励。
(5)泰州市级创业或创新人才(含生物医药“113”评审类人才),每引进1名给予1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
(1)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名册。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人才引入单位所签订的引才合同,引进人才在本地缴纳社保、税收证明材料。
(4)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等。
本条款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 推行“泰州英才卡”制度
(一)对象和条件
在我市企业工作的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发放“泰州英才卡”:
1.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国家“千人计划”、省和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
4.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市“311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6.省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
7.其他优秀的特殊人才。
(二)服务内容
1.出入境及落户领域:(1)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1-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并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2)持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绿卡)回国的人才,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或是否为本地户口,均不影响其办理出入境证件。(3)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的持卡人,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泰州,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4)持卡人可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优先入住所在地区人才公寓,引进的外籍人才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5)持卡人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可按持卡人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6)持卡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第1至3类、第4至6类持卡人贷款最高额度可分别放宽到当地最高限额的2倍和1.5倍,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并减免贷款担保服务费。
2.创新创业领域:(1)持卡人取得的省级以上政府、国务院部委的财政奖励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外籍引进人才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3)经认定的回国定居或来泰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高层次留学人才,首次进境时,可以携带合理数量的安家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验放。可以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一辆,海关予以免证征税验放。可以进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4)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泰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5)持卡人创办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及人才扶持项目;申报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和经费支持。
3.社会保障领域:(1)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合同或在本市创业的,可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2)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持卡人作重点倾斜,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的持卡人单独拟定、报备、实施年金方案。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3)第1至3类持卡人经所在单位申请可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核定档案工资、办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教育培训领域:(1)持卡人可免费参加市有关部门举办的高科技论坛、学术报告、知识讲座等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2)持卡人可免费办理所在地图书馆借书证,可免费办理所在地高校图书馆借书证。(3)持卡人到新华书店购买图书资料享受8折优惠;对特殊图书和紧缺的工具书实行登记制度,并办理邮购、代购手续。(4)持卡人子女入幼、入学(指小学、初中),经批准后可结合本人意愿,由教育部门协调落实公办优质教育资源。(5)持卡人子女从外地转学办理插班手续,教育部门优先受理,在一周内办结。转学后属小学、初中阶段的,参照上一条款执行;属高中阶段的,经批准后可安排至与原就读学校同等级的学校插班就读,缴费适当优惠。(6)第1至3类持卡人子女在本地报考高中,考分达到择校分数线的,缴费适当优惠。
5.交通服务领域:(1)持卡人可免费乘坐市区各路公交车。(2)持卡人凭通行证或护照、在泰居住和工作证明,可申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公安部门设立专门窗口,当场受理、当天考试,考试合格的一周内送达。
6.医疗保健领域:(1)持卡人可定期免费参加专家休养活动。(2)持卡人可定期免费参加常规健康体检。(3)持卡人在定点医疗单位就医,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由专家检查、治疗,需住院者可优先安排病房。
7.其他有关领域:(1)持卡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2)持卡人人事档案关系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3)持卡人游览市区各主要旅游景点免收门票。
(三)申报材料
申报时需提供人才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奖励及荣誉证书等材料。
本条款由市人才办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一)“泰州市‘人才强企’先进单位”申报条件
1.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积极实施促进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一系列举措。人才工作力量充足,有分管人才工作的负责人,有专门的人才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
2.人才引进力度大。企业从业人员中,高学历人才比例较高,大学本科学历超过20%,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超过20%。主动参加各类人才招聘活动,当年引进本科以上人才数占引进人才总数比例同比增长10%以上。积极申报各类人才项目,当年有人才入选市级以上人才项目。
3.人才培养成效明显。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的标准设立人才教育经费,并优先用于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当年与高校院所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开展人才专项培训2次以上,有人才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
4.人才载体完备。大力建设科技创新人才载体,当年新建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或研发机构。积极组织申报各类科技奖项,当年有人才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5.人才环境优良。待遇优厚,在本领域、同行业人才薪酬居于前列;建立人才关爱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才的切身利益,人才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泰州市企业杰出人才奖”申报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泰州工作5年以上,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广泛认可,所在企业销售收入、企业利润、上缴税收三项指标同比增长10%以上。除以上条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营管理人才。本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进行管理体制革新,致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
2.科技创新人才。在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其成果在近3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且本人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
3.技能精英人才。在产品开发和工艺革新中大胆开拓,成功帮助企业改进工艺流程、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等,显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运行效率。
(三)评选和表彰
1.“泰州市‘人才强企’先进单位”:(1)每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10家左右。(2)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根据获奖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的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泰州市企业杰出人才奖”:(1)每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2)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获奖人才,并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
3.加大人才工作考核力度,将各地人才工作成效,特别是“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顶尖人才的引进数量以及省、市“双创计划”入选数量,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对成功申报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的市(区)人才办,分别按每成功申报1名1万元、0.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申报材料
1.“泰州市‘人才强企’先进单位”申报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当年纳税证明、销售收入证明、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成效证明等材料。
2.“泰州市企业杰出人才奖”申报时需提供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或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个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奖励及荣誉证书、主要成果证明、所在企业销售收入、企业利润、上缴税收三项指标同比增长10%以上证明等材料。
本条款由市人才办组织实施,“人才强企”先进单位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附则
《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政策意见》适用于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参照执行。意见中企业是指所有正常纳税、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体经济,金融、通讯、烟草、电力、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相关政策的落实实行“人才强企年卡” (具体使用办法详见附件2)制度。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我市原有涉及企业的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泰州市“购房券”使用办法
附件2.泰州市“人才强企年卡”使用办法
附件1
泰州市“购房券”使用办法
1.“购房券”是兑现购房补贴的一种凭证,面值分为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和3万元。
2.“购房券”的发放对象为在泰州创业或全职在泰州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以及首次来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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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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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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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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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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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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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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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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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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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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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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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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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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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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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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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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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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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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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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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985”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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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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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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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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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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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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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二本以上高校以及泰州本地高校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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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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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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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根据不同层次,比照1-5类对象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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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购房券”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市属企业的“购房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区属企业的“购房券”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
4.“购房券”实行常年发放。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后,人社部门凭人才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向人才发放“购房券”;引进人才创办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人社部门凭人才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创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人才发放“购房券”。
5.“购房券”由企业每年9月底在“人才强企年卡”中统一申报兑现,申报时需提供人才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券”、资助协议等材料。
6.“购房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人社部门发放时在“购房券”上填写人才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申领时间等信息。“购房券”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有效期为5年,若5年内未使用,在政策有效期内仍然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领;夫妻双方可累加使用。人才兑现购房补贴时,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人才购房优惠”印章,“购房券”发放5年内所购房屋不得上市交易。
7.“购房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分类、按面值印制,采取编号制管理:
市直编号使用TZSZ开头,其中,面值100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SZ100-0001开始,面值60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SZ60-0001开始,面值30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SZ30-0001开始,面值10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SZ10-0001开始,面值6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SZ6-0001开始,面值5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SZ5-0001开始,面值4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SZ4-0001开始,面值3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SZ3-0001开始。
海陵区编号TZHL开头,高港区编号TZGG开头,姜堰区编号TZJY开头,高新区编号TZGX开头,面值编号顺序参同市直的分类编法。
8.各区人社部门在每季度末向市人社部门上报“购房券”发放情况,并由市人社部门报市住房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9.对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企业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缴违法违规所得。
附件2
泰州市“人才强企年卡”使用办法
1.“人才强企年卡”(简称“年卡”,下同)是落实人才强企若干政策意见的一种资金拨付凭证。
2.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年卡”的管理机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年卡”的使用管理。
3.“年卡”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专卡专用、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4.企业每年9月底前从“泰州人才网”、“泰州党建网”下载“年卡”,根据本年度人才工作成效进行填写,提交所在地人才办(组织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5.企业所在地人才办(组织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年卡”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于10月20日前报市人才办。
6.市人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组织部门牵头审核“双创”人才项目资助和薪酬补贴等;人社部门牵头审核购房补贴、生活补贴、企业人才公益培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及引才奖励等;科技部门牵头审核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人才广场”建设等;经信部门牵头审核企业家培训等;财政部门牵头审核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和财政贡献性奖励等。对需要进行实地考察或存有疑议的企业,市人才办将适时组织考察。审核结果以一定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将奖补资金拨付市属企业和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连同本地配套资金,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企业。
8.对“年卡”实施过程中申报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各种违规行为,除追回资金外,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企业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建立“年卡”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年卡”制度目标、制度效果、资金投向等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